平安证券辽宁公司及负责人王长欣各收警示函 存三问题
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12号)》及《关于对王长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013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决定书显示,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对投资者交易需求等情况缺乏了解。
二、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对个别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个别风险测评结果明显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长欣作为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第二、三项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王长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王长欣于2012年7月31日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对投资者交易需求等情况缺乏了解。
二、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对个别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个别风险测评结果明显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年8月4日
关于对王长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长欣:
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对个别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个别风险测评结果明显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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