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狮龙及董秘蔡凌雲被警示 上市次年年报存会计差错

上交所网站7月7日公布的关于对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95号)显示,经查明,2023年5月6日,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法狮龙,股票代码:605318.SH)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经事后自查,发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部分内容填报有误。

决定书显示,公司2021年4月份发生价值4,0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单质押,主要用于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并支付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款项。2022年进行审计时,财务报告初稿中将上述资金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但在后续审计工作中根据业务实质,在审定财务报告中将其改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由于公司年报编制人员工作失误,仍按财务报告初稿录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的上述科目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数据出现错误,而经财务总监签字的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填报无误。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报中,调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00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90.27%。


【资料图】

公司未对定期报告与审定的财务报表进行复核,导致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蔡凌雲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年报编制人员在录入过程中错误填报相关科目数据、与财务报表不符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蔡凌雲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要求法狮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法狮龙于2020年8月3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股票数量32,292,788股,发行价格13.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2,271.2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36.6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36,334.65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颖、申丽娜。

相关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监管谈话;(四)要求限期改正;(五)要求公开致歉;(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95号

关于对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法狮龙,A股证券代码:605318;蔡凌雲,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5月6日,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经事后自查,发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部分内容填报有误。具体为:公司2021年4月份发生价值4,0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单质押,主要用于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并支付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款项。2022年进行审计时,财务报告初稿中将上述资金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但在后续审计工作中根据业务实质,在审定财务报告中将其改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由于公司年报编制人员工作失误,仍按财务报告初稿录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的上述科目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数据出现错误,而经财务总监签字的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填报无误。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报中,调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00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90.27%。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定期报告与审定的财务报表进行复核,导致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蔡凌雲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年报编制人员在录入过程中错误填报相关科目数据、与财务报表不符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前述会计差错为年报编制人员的填报错误,同步披露的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仍为正确数据,对投资者决策影响程度相对较轻,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蔡凌雲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