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收监管工作函 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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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对新潮能源(600777.SH)的监管工作函。处理事由为就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出监管要求。处理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
新潮能源今日发布涉及诉讼的公告。新潮能源近期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法院”)作出的(2023)川0104执异352号及(2023)川0104执异353号两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新潮能源追加为两案被执行人;若不服裁定,向锦江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前述《执行裁定书》后,公司第一时间向锦江区法院了解情况,随即启动司法诉讼程序。经沟通,两案现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受理;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下达的(2023)川01民初567号及(2023)川01民初56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涉案的金额为两案合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以公司对合盛源投资金额6亿元为限)。
两案件具体情况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源”)、唐万新等主体之间的两项合同纠纷案作出(2018)川民初100号及(2018)川民初101号两项《民事判决书》;判令合盛源就两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潮能源并非该两案的债务主体。两案强制执行过程中,锦江区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认定新潮能源系被执行人合盛源的股东,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地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新潮能源存在从合盛源抽逃出资的行为,故以此为由裁定追加新潮能源为两项案件的被执行人。公司不服前述《执行裁定书》,遂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潮能源认为,本案中,被告(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原告抽逃出资的新疆地区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均已经由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原告不存在从合盛源公司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案涉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根据前述《执行裁定书》记载:锦江区法院曾就两案举行公开听证,新潮能源未参加听证,亦未作答辩。但事实上,公司此前并不知悉两案情况,亦没有收到过锦江区法院的司法文书或听证通知,故无法参加听证、亦无法及时作出答辩。前述情况剥夺了新潮能源参加听证程序及答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合盛源系新潮能源参股公司。2016年12月,公司向合盛源支付6亿元增资款,完成出资缴付义务。2019年,公司对该投资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6亿元,计入201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投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0)、《关于计提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新潮能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2018)川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川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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