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收证监局警示函 4亿至6亿元回购仅实施100万
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集团,证券代码:600811.SH)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5号),经查,东方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3月29日,东方集团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东方集团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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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或者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5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6965908A)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你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
你公司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汲取教训,规范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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