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快资讯:江特电机及原董事长朱军等人被通报批评 年报虚假记载
深交所网站今日披露了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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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的事实,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002176.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4,341,622.31元、存货95,295,747.91元、利润总额137,974,095.22元。
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江特电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5条的规定。
江特电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兼宜春银锂董事长罗清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据江特电机2021年年报,朱军2009年至2020年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12月起兼任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4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涉及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虚假记载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涉及金额较大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1号;
朱军,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罗清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闵银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的事实,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4,341,622.31元、存货95,295,747.91元、利润总额137,974,095.22元。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江特电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5条的规定。
江特电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兼宜春银锂董事长罗清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