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证券收警示函 某营业部负责人在营利性机构兼职

证监会网站今日披露了“关于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叶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叶羽在担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


(资料图片)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该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该在知悉叶羽有关兼职行为后,未按规定向浙江证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叶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叶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显示,叶羽2010年7月27日登记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你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你公司在知悉叶羽有关兼职行为后,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关于对叶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羽: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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